关于进行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06浏览次数:130

各教学单位: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本年度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具体包括: 近两年留校(调入)工作,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但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其中含现思政岗位在岗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成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考评小组,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要求,逐项对本单位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成绩与测试考评小组成员名单报到师资办公室备案。由组长负责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第4页第五项(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中签字。
  注:已聘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五)教育学与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需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含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师范教育专业毕业,需出具相关毕业证书;
  (六)身体条件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需到校医院或省市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并分别加贴同一底版的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各一张);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体检表(含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项目)原件,如果体检表中没有“精神病史”和“传染病”项目,必须在“检查结论”一栏中注明,并加盖印章或公章;
  (五)《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省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师范教育专业相关毕业证书;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2份(表中除1-3项外,皆由所在单位出具);
  (八)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由所在单位统一出具);
  (九)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一张(要求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相关费用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收取工本费10元/人。
  五、工作注意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意义重大,请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本单位人员的申请并核查申请材料。请各单位具体负责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提交的材料要逐一核实,保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所填写信息的准确无误。在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师资办咨询。
  六、具体时间安排
  (一)2007年3月9日前请各单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到师资办公室(中原楼411室)领取以下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二)3月10日~3月25日为个人领取表格、体检、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时间。
  (三)3月26日~3月31日各相关单位受理申请、审核证书材料(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盖章、签字)、组织教学能力测试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师资办。
  (四)4月1日~4月7日师资办受理相关材料、检查反馈、回复申请并录入系统上报教育厅。
  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4月1日前将申请人的材料和相关费用报师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可不予受理,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组织人事部师资办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