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全称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机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二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煤矿、金
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非营利性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四条 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资质授权范围内的
培训工作。
第五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依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学、研优势,为
基层服务、为矿山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六条 本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信息与安全
工程学院,地址是: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3号,邮政编码是:430073。
第七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1、 煤矿矿长、副矿长的培训;
2、 煤矿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3、 煤矿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师资的培训;
4、 金属非金属矿山矿长、副矿长的培训;
5、 金属非金属矿山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6、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第三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机构的法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校长吴汉东。
第十条 本机构的法人全权委托本机构主要负责人行使其职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务会议决定:本机构挂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由本机构与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共同推选人员组成机构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 修改本机构章程;
2、 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3、 制定本机构财务预、决算方案;
4、 制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 聘任或解聘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由其提名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增补或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8、 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随时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
1、 本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
2、 有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于重大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成员赞同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负责人职权:
1、 全面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
2、 召集并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
3、 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本机构签署相关文件;
5、 法律、法规及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对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业务计划;
3、 拟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资;
2、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3、 单位或个人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机构发展。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机构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生校。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1、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继续开展活动;
2、 本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 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终止,应在管理委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终止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可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5日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校。